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5

案號

KSDM-113-聲-1818-202410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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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健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6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健民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健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就如附表編號1、2、3之罪,前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而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 523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惟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各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又本件有期徒刑部分,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拘束,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為竊盜或加重竊盜案件,犯罪時間集中於民國112年4月底至6月間,依上開各罪之罪質及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受刑人表示(聲請書一覽表)編號3刑期能否與(聲請書一覽表編號)1、2合併之意見等總體情狀,有定其應執行之刑意見陳述書在卷可佐,就受刑人所犯各罪,定其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珊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麗珠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聲請書一覽表編號1)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4月30日 屏東地院112年度簡字第1016號 112年11月30日 屏東地院112年度簡字第1016號 113年1月16日 屏東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228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406號 編號1至3業經屏東地院以113年度聲字第5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2 (聲請書一覽表編號2)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2年5月4日 屏東地院112年度易字第849號 112年12月14日 屏東地院112年度易字第849號 113年1月25日 屏東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248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432號 3 (聲請書一覽表編號2) 竊盜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5月21日 屏東地院112年度易字第849號 112年12月14日 屏東地院112年度易字第849號 113年1月25日 屏東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249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助字第433號 4 (聲請書一覽表編號3)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2年6月8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832號 113年6月18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審易字第1832號 113年7月24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6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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