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0-21
案號
KSDM-113-聲-1859-202410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庭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7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庭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庭貴因犯詐欺等罪,經判決確定如 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民國112年6月20日)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前述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類型暨其法益侵害性等整體犯罪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力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次)、1年2月(2次)、1年1月 111.8.29至111.9.5 臺中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43號 112.5.24 同左 112.6.20 2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4次)、1年3月(2次)、1年2月(4次)、1年5月 111.9.13 南投地院112年度訴字第165號 112.6.14 同左 112.7.13 3 詐欺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1年2月 111.9.5 苗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277號 112.7.25 同左 112.8.28 4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次) 111.9.5至111.9.7 臺中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41號 112.11.8 同左 113.3.1 5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次)、1年4月、1年2月 111.8.16至111.8.23 嘉義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30號 112.11.30 同左 113.3.22 6 詐欺 有期徒刑1年4月、1年3月(2次)、1年1月、1年2月(2次) 111.8.20至111.8.21 臺中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513號 113.1.16 同左 113.6.11 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9.12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366號 113.6.28 同左 113.8.7 備註 編號1至6曾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