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08
案號
KSDM-113-聲-1883-20241008-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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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88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許德安 住○○市○○區○○里0鄰○○路○段00 巷00弄00號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2年度執助峋字第1033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許德安(下稱聲明 異議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處拘役30日確定(執行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12年度執助峋字第1033號),另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及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有期徒刑之罪共計為有期徒刑3年,已符合刑法第51條第9款所定「應執行者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不執行拘役」之規定,故對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執助峋字第1033號之執行指揮書,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聲明異議。 二、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 ,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又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前開所述拘役之刑,係經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以112年度壢簡字第520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而於112年8月15日確定,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囑託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案刑事判決書1份、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在卷可稽。顯見本院非刑事訴訟法第484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依前揭說明,倘聲明異議人認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應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方屬適法,本院既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依法就本件聲明異議即無管轄權。準此,聲明異議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為不合法,且依法本院亦無從移轉管轄,本件聲明異議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薇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