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07
案號
KSDM-113-聲-1922-20241107-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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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政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執聲字第17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政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日,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政哲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均經 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最早確定者為民國112年1月6日,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期前所犯,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則為本院,以上各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當,應予准許。 ㈡按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 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固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簡字第1810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90日確定,既本件係於前開定刑之裁判後,復與他案合併定應執行刑,則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仍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又附表所示各罪最長期為拘役40日,合併刑期為拘役160日(依法不得逾120日),及前已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刑之總和,加計附表其餘未經定應執行刑部分之總和,為拘役110日,參前揭說明,本院所定應執行刑,不得輕於拘役40日,亦不得重於上列拘役110日,首先敘明。 ㈢本院審酌下列事項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均係詐欺案件,應認其犯罪 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類型及動機均類似,且尚屬在一定期間內反覆為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暨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受刑人行為不法性。 ⒉再徵以經本院送達定應執行之刑意見陳述書予受刑人,請受 刑人就本案定應執行刑之內容及範圍表示意見,受刑人於該陳述書內表示沒有意見,請依法處理等情,有該陳述書附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9頁)。 ⒊併考諸受刑人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犯罪傾向、整體犯罪 過程之各罪情狀、各被害人所受損害的程度等綜合判斷,並審諸前揭定刑刑度內、外部界限,復參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要求,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且為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 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佑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表:受刑人李政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20日 (編號1-4曾定應執行刑拘役90日)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犯 罪 日 期 109/10/02 109/09/03 110/05/25-110/05/ 26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406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406號等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406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810號 111年度簡字第1810號 111年度簡字第1810號 判決日期 111/08/26 111/08/26 111/08/26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810號 111年度簡字第1810號 111年度簡字第181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1/06 112/01/06 112/01/06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1963號 (執畢) 新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1963號 (執畢) 新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1963號 (執畢) 編 號 4 5 (以下空白)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0/07/01 110/07/01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406號等(原附表誤載為「新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1406號」,應予更正)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緝字第2832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810號 113年度簡字第1421號 判決日期 111/08/26 113/07/01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1年度簡字第1810號 113年度簡字第142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01/06 (原附表誤載為「 111/08/26」應予更正) 113/08/16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備註 新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1963號 (執畢) 高雄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6863號 (尚未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