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SDM-113-聲-1937-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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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37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巫靜宜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26號),聲 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巫靜宜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26號案件於 民國113年3月22日準備程序及113年5月31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 光碟,就所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之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巫靜宜(下稱聲請人)為明瞭 開庭實況及法院諭示內容是否與筆錄記載相符,俾聲請人得適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爰聲請交付本案於113年3月22日準備程序及113年5月31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聲請人訴訟上之利益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2年度易字第426號案件之被告即當事 人,且業於法定期間內,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提出本件聲請,而其聲請亦查無依法不應許可之情形,是其上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准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轉拷發給本案於113年3月22日準備程序及113年5月31日審判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上開規定,命其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佳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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