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0-25
案號
KSDM-113-聲-1955-202410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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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55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孫良瑋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孫良瑋(下稱受刑人) 因犯詐欺取財案件(下稱甲案),於民國113年3月27日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受刑人向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聲請與附表所示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經檢察官以113年度執聲他2212字第1139079343號處分駁回。檢察官前開否准處分之執行指揮不當,爰提起本件聲明異議以維權益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此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刑之執行或其方法違背法令,或處置失當,致侵害受刑人權益而言。又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聲明異議意旨固認甲案應與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 然所指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並非本院,其向高雄地檢署為聲請,程序上已有未合。此外,甲案犯罪時點係於000年00月下旬至000年00月0日間一情,有橋頭地院112年度簡字第2485號刑事簡易判決在卷足參。而附表所示之罪最早判決確定之案件(即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為108年6月19日,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亦均在108年6月19日前,甲案之犯罪時間則在該判決確定日之後,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受刑人本案聲請合併定執行刑於法尚有未合,否准其聲請,自無不當,受刑人執前詞提出聲明異議,對法律規範容有誤解,難認有據。綜上,本案檢察官否准受刑人上開聲請之執行指揮,經核並無違法或不當。聲明異議意旨指摘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並請求撤銷檢察官所為處分,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侵占 有期徒刑4月 106.9.7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965號 108.5.20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965號 108.6.19 2 偽造有價證券 有期徒刑2年2月 102.1.2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70號 112.6.17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 112.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