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SDM-113-聲-1973-20241126-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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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9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雲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雲漢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雲漢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 ,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最早確定者為民國113年6月5日,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最後事實審法院則為本院,以上各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㈡本件所涉之上、下限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  ⒈按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 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 第174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既本件係於前開定刑確定後,復與他案合併定應執行刑,則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仍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首先敘明。  ⒊又如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宣告刑最長期為有期徒刑6 月,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1年1月。惟如附表編號2、3前已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刑,加計前揭尚未定刑即附表編號1之總和,有期徒刑部分為11月。揆諸前揭說明,本院所定應執行刑,不得輕於有期徒刑6月,亦不得重於上列有期徒刑11月。  ㈢本院審酌下列事項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犯行,分別係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應認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及保護法益均互異,罪質具有一定程度之獨立性;不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時間尚屬在短期間內為之,且受刑人違犯該等二罪之動機類似;但如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與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之犯罪時間相隔有一定時間。於定刑時,自應綜合考量此等特性。  ⒉再徵以本院寄發刑事案件意見陳述書予受刑人,請受刑人於收受後5日內表示意見,該意見陳述書固已合法送達受刑人之住居所,然受刑人迄今尚未回覆其對應執行刑之意見,此節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存卷足參,是本院於裁定前業已適當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以保障受刑人程序權益。  ⒊併考諸受刑人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犯罪傾向及整體犯罪 過程之各罪情狀等綜合判斷,並審諸前揭定刑刑度上、下限及內、外部界限之範圍,復參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要求,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且為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此部 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併予指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佑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表:受刑人林雲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以下空白)  罪     名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2/10/09-112/10/11 112/06/17 112/06/1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選偵字第191號等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990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79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686號 113年度簡字第1744號 113年度簡字第1744號 判決日期 113/04/30 113/07/18 113/07/18 確定 判決 法  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1686號 113年度簡字第1744號 113年度簡字第174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6/05 113/09/04 113/09/04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備註  高雄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5714號  (已執畢) 高雄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7550號 高雄地檢113年度 執字第7550號 編號2-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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