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DM-113-聲-2002-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偉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偉丞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偉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裁判以上者,依 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3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竊盜罪,二者犯罪態樣及侵害法益不同,且被告2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之時間間隔僅約2個月,時間相近、其上開所為對於法秩序呈現之敵對態度及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並考量刑罰之邊際效益與痛苦程度,以及本院就檢察官聲請事項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陳述意見,該通知書於113年10月28日寄存送達受刑人陳報之戶籍地,惟受刑人迄今仍未表示意見,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昀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祺雯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 112年11月24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245號 113年6月5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245號 113年8月15日 2 竊盜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 113年3月26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662號 113年7月10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662號 113年8月20日 3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算壹日 113年1月19日16時23分為警採尿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不含公權力拘束時間)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039號 113年7月16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039號 113年9月25日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