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9

案號

KSDM-113-聲-2003-2024120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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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于品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執聲字第18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于品潔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于品潔(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罪, 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又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前,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雖有得易服社會勞動(即附表編號1至5有期徒刑部分)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即附表編號6有期徒刑部分)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參,自符合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之規定。再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所定得予定執行刑之要件,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四、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 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31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等情,亦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刑事裁定在卷可稽。故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刑度與其餘之罪加計之總和。 五、經本院將聲請人之聲請書繕本寄送予受刑人,並以書面方式 徵詢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對法院如何定刑無意見等語,此有本院113年10月22日雄院國刑儒113聲2003字第1131021052號函、送達證書、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4之1頁至第37頁)。 六、爰斟酌受刑人所犯分別為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 財罪及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各罪之犯罪情節、行為態樣、犯罪時間間隔及罪質的相似性,及被告所犯罪數反應出人格特性、加重效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矯正效益等情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 有期徒刑6月 111年8月24日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096號等 臺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318號 112年6月14日 臺南地院112年度訴字第318號 112年7月19日 否/是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433號 ①編號1~2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848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月 ②編號3~5曾經臺灣臺南地院以113年度訴緝字第13、1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月 ③編號1~5曾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317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 2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111年2月初某時至111年3月24日 臺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5365號等 臺南地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48號 112年8月10日 臺南地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48號 112年8月10日 否/是 臺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940號 3 詐欺 有期徒刑6月 111年8月23日 臺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185號等 臺南地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3、14號 113年3月29日 臺南地院113年度訴緝字第13、14號 113年5月1日 否/是 臺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457號 4 詐欺 有期徒刑6月 111年8月23日 否/是 5 詐欺 有期徒刑6月 111年8月24日 否/是 6 詐欺 有期徒刑9月 111年8月22日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8761號 高雄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78號 113年5月29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378號 113年7月3日 否/否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0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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