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13

案號

KSDM-113-聲-2011-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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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仲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犯銀行法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 合處罰之。」、第53條規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是須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前提。次按犯罪之實行,學理上有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吸收犯、結合犯、連續犯、牽連犯、想像競合犯等分類,前五種為實質上一罪,後三者屬裁判上一罪,而實質上一罪僅給予一行為一罪之刑罰評價。 三、經查:  ㈠受刑人前因於「民國107年6月1日至29日間」,協助謝志偉將 詐欺所得款項以地下匯兌方式非法匯兌為人民幣,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及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並依想像競合之規定,從一重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罪論處,此業經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5號、108年度訴字第403號、第626號案(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下稱原案)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在案;而受刑人另於「107年7月13日至16日間」,亦協助謝志偉將詐欺所得款項以地下匯兌方式非法匯兌為人民幣,然此部分犯行未經本院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原案為審酌,惟此部分因與起訴書所載犯行具有事實上一罪關係而為起訴效力所及,經檢察官聲請再審,並由本院開啟再審程序後,將受刑人於「107年6月1日至29日間」及「107年7月13日至16日間」協助謝志偉將詐欺所得款項以地下匯兌方式非法匯兌為人民幣之犯行為實體判決,以本院112年度再字第1號(即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案判決書在卷可憑。  ㈡本院112年度再字第1號判決因犯罪事實擴張所為之實體判決 ,因辦理地下匯兌業務之行為態樣,原即具有預定數個同種類行為反覆實行之性質,則受刑人於「107年6月1日至29日間」及「107年7月13日至16日間」均基於一個從事業務之決意,經常性、延續性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行為,在法律概念上僅有一個業務行為,其多次之辦理國內外匯兌行為皆包含於一個業務行為內,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關係。且受刑人先後多次將詐欺贓款轉匯至大陸地區之行為,均是為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及掩飾其來源之同一目的,顯係包括於同一洗錢犯意內,侵害同一法益,亦應僅論以一罪。是本院112年度再字第1號判決雖擴張犯罪事實,惟因受刑人所犯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部分屬集合犯之實質一罪、洗錢部分係同一犯意且侵害同一法益而僅論一罪,並未因受刑人另於「107年7月13日至16日」所為之犯行而成立數罪。又受刑人所犯上開二罪,因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  ㈢從而,本院112年度再字第1號判決與原案判決就受刑人所為 犯行均論處相同一罪(即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並未因擴張犯罪事實而生數罪關係,惟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當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前提,既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並無數罪關係,自不得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綜上,檢察官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琇晴 編     號 1 2 罪     名 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 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2年 犯 罪 日 期 107年6月1日至同年月29日 107年6月1日至同年月29日、107年7月13日至1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09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20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5號 112年度再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08年12月12日 113年08月2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本院 本院 案  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5號 112年度再字第1號 判決日期 109年06月02日 113年09月25日 備註 高雄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581號(已執畢)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更字第18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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