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2

案號

KSDM-113-聲-2025-20241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于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執聲字第1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于雯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 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于雯因犯詐欺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   執行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   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有明文。 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縱其中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仍應依刑法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數罪併罰之數刑罰中有已執行完畢部分,嗣後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僅係確定後,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就其先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如何扣除之問題(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2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詐欺之罪,業經本院判處如 附表所列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裁判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2罪均為詐欺罪,罪質、侵害法益相同,且行為態樣均係其明知無力支付餐費,仍對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之告訴人施用詐術使其陷於錯誤後,因而交付其價值分別為新臺幣2,727元、659元之餐點,行為態樣甚為雷同,且犯罪時間分別為民國112年11月9日、112年11月29日,僅相隔20日,犯罪時間亦屬相近,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屬高度相同之犯罪類型,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刑罰效果應予以遞減,較符合以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及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內涵之內部性界線,並再綜合觀察受刑人犯罪歷程、因而反應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其所犯罪質、侵害法益之種類及程度,兼衡其對法秩序之輕率、敵對態度及整體犯罪情狀對社會所造成危害程度等總體情狀予以評價,復參酌本院前寄送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請受刑人於收受後5日內表示意見,該調查表於113年11月8日送達受刑人,然受刑人迄今未表示意見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確定裁判宣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為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依前揭說明,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於影響權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詐欺 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1月29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634號 113年2月29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634號 113年4月18日 2 詐欺 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2年11月9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511號 113年7月12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511號 113年9月4日 備註 編號1部分業已執行完畢。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