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日期

2024-11-01

案號

KSDM-113-聲-2041-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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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謝侑峰 具 保 人 許俊宏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 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俊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謝侑峰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件,前經具保人許俊宏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後,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2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年4月、應執行拘役60日,被告聲明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2年度上更一字第33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改判處有期徒刑7年2月,再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上字第117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各刑事判決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玉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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