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15
案號
KSDM-113-聲-2049-20250115-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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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49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呂福林(原名:田福林)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助字第1246號),聲明異議 ,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 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內,所載被告姓名「田福 林」均更正為「呂福林(原名:田福林)」。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呂福林(原名:田福林)前於民國 112年3月15日更名,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資料查詢為憑,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理由欄誤載為「田福林」,經核該誤載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定本旨,揆諸前揭規定,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