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0-29

案號

KSDM-113-聲-2050-20241029-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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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5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曾慶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起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5582 號;審理案號:113年度侵訴字第1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 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慶瑋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1號案件 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就所取得之錄音 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並禁止再 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曾慶瑋(下稱聲請人)認證人 楊凱翔於民國113年8月13日審理程序中所為證述內容,有部分段落與筆錄記載意思有所出入,認有維護自己法律上利益之需要,爰聲請交付本案於113年8月13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11號案件之被告即當 事人,又該案現經聲請人提起上訴而繫屬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聲請人所為聲請合於上開法定期間,並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如上,而其聲請亦查無依法不應許可之情形,應認其聲請為有理由,准予繳交費用後,轉拷發給本案於113年8月13日審理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規定,諭知就取得之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為轉拷、或為訴訟外之利用。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王冠霖 法 官 張瀞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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