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0

案號

KSDM-113-聲-2058-2025031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卓家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卓家偉犯如附表所示之參拾伍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卓家偉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5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應檢視受刑人本身及其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權衡行為人之責任、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以限制加重原則作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35罪,先後經法院以判決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另附表編號1至4之罪所宣告緩刑部分,曾經法院以附表說明列⒈所示之裁定撤銷而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至13、14至30、31至35之罪,各曾經法院以裁判定如附表說明列⒉所示之執行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在卷可稽。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5罪,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附表編號1之前,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另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之意旨,檢具檢察官聲請書之繕本函知受刑人得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並據受刑人予以回覆等情,有上開函文、送達證書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意見陳述書可稽,是本院已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四、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 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各罪之應執行刑所示刑度加計總和(計算式:4年+2年6月+1年6月=8年)。本院審酌受刑人犯各如附表所示之35罪,俱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罪質相同,犯罪手段、情節相類,均為參與詐欺集團轉交提款卡、收水取款等分工,然尚非侵害具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等情,是於定執行刑時之非難重複程度非低,復參酌受刑人以上開書面表示「應還有案件,尚未結案」之意見,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五、至受刑人固以上開書面表示「應還有案件,尚未結案」等語 ,惟本件聲請符合數罪併罰暨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業如前述;且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不得任意擴張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則未經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亦非法院所能逕予審酌。是本件自無待受刑人其他案件均判決確定後,再合併定刑之餘地,併予敘明。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民國) 1 (聲請書附表編號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4月2日 高雄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89號 110年12月9日 同左 111年1月19日 2 (聲請書附表編號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4月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聲請書附表編號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4月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聲請書附表編號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4月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聲請書附表編號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16日 高雄高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343號 112年3月23日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689號 112年7月12日 6 (聲請書附表編號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聲請書附表編號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聲請書附表編號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聲請書附表編號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聲請書附表編號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 110年3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聲請書附表編號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聲請書附表編號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18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42號、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3號、112年度原訴字第3號 112年9月27日 同左 112年11月8日 13 (聲請書附表編號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2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聲請書附表編號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3月15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7號 113年2月2日 同左 113年3月13日 15 (聲請書附表編號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0年3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聲請書附表編號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7 (聲請書附表編號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8 (聲請書附表編號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9 (聲請書附表編號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3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聲請書附表編號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1 (聲請書附表編號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2 (聲請書附表編號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15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3 (聲請書附表編號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4 (聲請書附表編號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0年3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5 (聲請書附表編號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6 (聲請書附表編號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7 (聲請書附表編號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8 (聲請書附表編號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9 (聲請書附表編號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0 (聲請書附表編號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4月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1 (聲請書附表編號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19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0號 113年7月9日 同左 113年8月20日 32 (聲請書附表編號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3 (聲請書附表編號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4 (聲請書附表編號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5 (聲請書附表編號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0年3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說明: ⒈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諭知緩刑3年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而告確定;緩刑部分嗣經臺南地院以112年度撤緩字第314號裁定撤銷,並於113年1月9日確定。 ⒉編號1至13部分,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49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確定;編號14至30部分,前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3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編號31至35部分,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