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25

案號

KSDM-113-聲-2061-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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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61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畢經武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定應執行刑案件,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畢經武(下稱受刑 人)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399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並分期7期繳納後,已繳納5期。又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7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以106年度訴字第70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然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未經受刑人之同意,即將上開案件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又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187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以107年度簡字第464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752號駁回上訴而確定(有期徒刑1年2月)、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94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44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4月確定,而上開各罪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65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前經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並分期,雖未如期繳納,然並未喪失一次繳納易科罰金之權,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未經受刑人同意,即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致受刑人無法單獨繳納易科罰金,使受刑人無法選擇易科罰金或入監執行,顯有違法,請求撤銷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652號裁定,應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單獨執行等語。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 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換言之,聲明異議之客體(即對象),係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若對於法院之判決或裁定不服者,應依上訴或抗告程序救濟;又裁判已經確定者,如該確定裁判有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不當,則應另循再審或非常上訴程序處理,尚無對其聲明異議或聲請重新定其應執行刑之餘地。是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而係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不服,卻對該刑事確定裁判聲明異議或聲請重新定應執行刑者,即非適法(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6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詳如附表所示)定應執行刑案件, 經本院於112年10月31日以112年度聲字第165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因受刑人不服而提出抗告,經高雄高分院於113年1月4日以112年度抗字第404號駁回抗告,因受刑人不服而提出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13年2月27日以113年度台抗字第295號裁定駁回抗告在案,此有各該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聲明異議意旨固以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652號裁定附表編 號1所示之罪刑,已由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並分期,檢察官未得受刑人之同意則不應再將附表1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2至21所示之罪合併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而請求撤銷上開裁定云云。然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652號裁定已經確定在案乙節,已如前述,受刑人聲明異議意旨針對檢察官執行指揮所依憑之刑事確定裁判(即上開裁定)不服,而與本案檢察官有無執行指揮不當之情形無涉,自無從為聲明異議之客體。又前揭裁定既已確定,即具有實質之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不得再行爭執,從而檢察官依上開確定裁定之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認有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處。 (三)綜上,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652號裁定既已確定,復未經 非常上訴或其他適法程序加以撤銷或變更,具有實質確定力,檢察官據以指揮執行,於法無違,法院亦無重行審酌及更為裁判之餘地。是本件聲明異議意旨係就不得聲明異議之事項為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予盼    附表(即本院112年度聲字第1652號裁定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 一覽表) 原編號 編 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0 1 詐欺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5年11月21日至105年11月26日 高雄地院106年度簡字第3993號 106年11月14日 高雄地院106年度簡字第3993號 106年12月12日 編號1至8曾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505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8月 編號9至11曾判決時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 編號12至20曾判決時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 0 2 詐欺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5年10月23日至105年10月29日 高雄地院106年度訴字第701號 107年3月30日 高雄地院106年度訴字第701號 107年5月1日 0 3 詐欺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6年7月24日 高雄地院107年度易字第75號 107年4月30日 高雄地院107年度易字第75號 107年4月30日 0 4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6年7月24日 0 5 侵占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6年3月21日 高雄地院107年度簡字第1871號 107年5月31日 高雄地院107年度簡字第1871號 107年6月26日 0 6 詐欺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6年1月間某日至106年1月23日 高雄地院107年度簡字第4649號 108年1月31日 高雄地院107年度簡字第4649號 108年3月5號 0 7 詐欺 有期徒刑1年2月 105年11月21日至105年11月17日 高雄高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745號 109年5月5日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52號 110年2月25日 0 8 詐欺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6年10月21日至106年10月22日 高雄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41號 109年12月16日 高雄高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941號 109年12月16日 0 9 詐欺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5年11月初或105年11月11日 高雄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44號 111年2月23日 高雄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44號 111年4月7日 00 10 詐欺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5年11月17日至105年11月18日 11 詐欺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折算1日 105年11月20日至105年11月28日 00 12 詐欺 有期徒刑9月 105年11月2日 高雄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44號 111年2月23日 高雄地院109年度訴字第144號 111年6月23日 13 詐欺 有期徒刑9月 105年11月29日 00 14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1月10日 15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1月10日 16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1月10日 17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1月10日 18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1月10日 19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1月10日 20 詐欺 有期徒刑7月 105年11月27日 00 21 詐欺 有期徒刑4月 10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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