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1-21
案號
KSDM-113-聲-2082-20241121-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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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8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蘇治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2 84號),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治安於提出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 居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我在押期間,每日反省自身過錯,也非常想 念家人,日後絕對不會在從事違法行為,並願意配合檢警偵辦,請准予以其他方式代替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蘇治安(下稱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之一般洗錢罪等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諭知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羈押3月在案。 三、爰審酌被告於本院113年11月12日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並於同日經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辯論終結,另定於113年12月6日宣判之本案審理進度,及被告自偵查中迄今業經執行羈押相當時日,併權衡被告本案犯罪情節、被告之惡性所造成法益侵害及比例原則等一切情狀,認如命具保及限制住居,已可確保日後程序之進行,並避免被告再犯,而無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爰審酌被告所陳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裁定准予被告於提出新臺幣1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桃園市○○區○○路000○0號。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偉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