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SDM-113-聲-2099-20250225-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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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09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淵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895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之附表編號1關於最後事實審法院及案號欄 所載「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063號」應更正為「本院112年度金簡 字第1063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因不影 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爰依上開說明,依職權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芮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