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日期
2024-11-22
案號
KSDM-113-聲-2100-2024112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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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博瑜 具 保 人 梁嘉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偵聲 沒字第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梁博瑜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人梁嘉晉 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後,由法院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且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目的乃在課予具保人督促被告到案之責任,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前,須將被告應到案之時地,合法通知具保人,使具保人得以促使被告到案,且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程序仍未到案而逃匿者,始得認定具保人未盡督促被告到案之責任,而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倘若被告係經另案通緝,仍應依法定程序傳喚、拘提被告,並通知具保人給予其說明之機會,而認被告於本案確有逃亡或藏匿之情,始得沒入保證金。 三、經查: ㈠、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8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 113年3月26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等情,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聲請人以被告及具保人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 署)檢察官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及被告經另案通緝等情,向本院聲請沒入保證金,惟本院遍閱全卷並無任何被告之拘票、拘提報告書等文件,顯然被告並未經任何合法拘提之程序,被告另案雖經通緝,尚不能率認為本案亦有逃亡或藏匿,亦即另案通緝之效力並不及於本案,而應各依法定程序分別認定。倘欲併案通緝或沒入保證金,仍應就本案依法定程序傳喚、拘提被告無著,而認被告於本案確有逃亡或藏匿之情,始得沒入保證金。則被告於本案中是否確實已經逃匿,尚屬有疑,揆諸上揭說明,自不得因之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從而,首揭聲請意旨,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