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3

案號

KSDM-113-聲-2138-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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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漢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執聲字第1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漢彬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共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楊漢彬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共4罪,經本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執行刑。審酌受刑人之犯罪手 段、犯後態度、素行(詳原確定判決書及前科表),及附表所示各罪係同日為警查獲,暨受刑人於113年11月29日到庭陳述之家庭、經濟、工作、健康、教育情狀及其他意見。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確定判決案號 罪名及所處有期徒刑 備   註 ㈠ 高雄地方法院 108年簡字第 2238號 楊漢彬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㈡ 高雄地方法院 108年訴字第 255號 楊漢彬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原確定判決就左揭3罪 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八月確定。 楊漢彬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楊漢彬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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