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7

案號

KSDM-113-聲-2142-20250117-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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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群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群寧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群寧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 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四、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玆檢察官檢具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出具之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以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而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固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確定,惟受刑人既有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之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5年4月)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7年2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6、7宣告刑加計附表編號2至5前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2年)。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及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侵害之法益、罪質接近,且犯罪時間亦相近,復考量受刑人對於毒品流通、社會治安產生潛在威脅所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權衡審酌受刑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以及受刑人提出定刑意見狀所表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6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自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丁亦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年月日)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3月24日 臺東地院112年度簡字第65號 112年6月29日 臺東地院112年度簡字第65號 112年7月25日 編號2至5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10月 2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112年1月 30日 臺東地院112年度訴字第116號 112年12月20日 臺東地院112年度訴字第116號 113年1月24日 3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112年1月 29或30日 4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112年3月 4日 5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參月 112年2月 8日 6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5月30日 臺東地院112年度東簡字第305號 113年1月22日 臺東地院112年度東簡字第305號 113年2月21日 7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112年2月28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9號 113年7月31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29號 1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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