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6
案號
KSDM-113-聲-2166-2024120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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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長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長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 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長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亦即,另定之應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042號裁定意旨參照)。且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對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採限制加重原則,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 ㈠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聲請書附表編 號2記載為妨害自由),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款所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是該罪之確定判決應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高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83號刑事判決,確定日則為該判決之宣判日(即111年11月23日),聲請意旨容有誤載,爰均更正如附表編號1所示,先予敘明。 ㈡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最高法院、高雄高分 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皆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列各該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均合於前揭法定程序要件,應認其聲請為正當。又本院於收受本案後,函文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惟未據受刑人回覆,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狀)資料查詢清單結果在卷,是本件已充分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等相關程序保障,併此敘明。 ㈢本院考量適用法規之目的、法律秩序內部性界限及前揭最高 法院裁定意旨,就本件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時,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9月以下),並衡酌受刑人各次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犯罪型態,以及刑罰目的、相關刑事政策所採取之限制加重原則等各項因素,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一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萌莉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恐嚇危害安全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3月8日 高雄高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83號 111年11月23日 高雄高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83號 111年11月23日 編號1至3曾經橋頭地院113年度聲字第55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2 傷害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3月8日 高雄高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83號 111年11月23日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97號 112年3月23日 3 妨害秩序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月23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簡字第166號 112年3月29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簡字第166號 112年5月18日 4 妨害秩序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9月22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938號 113年7月3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938號 113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