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SDM-113-聲-2168-2024112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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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68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黃啟發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6年執更助字第79號)認為不當,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定有明文。但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倘其聲明異議係向其他無管轄權之法院為之,其聲請為不合法,應由程序上駁回,無從為實體上之審查(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79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黃啟發(下稱受刑人)前因施用 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下稱臺南地院)以105年度訴緝字第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確定;另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南地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各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均得易科罰金);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南地院以106年度簡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得易科罰金);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臺南地院以106年度聲字第72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前開裁判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是以,聲明異議意旨所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6年執更助字第79號案件所據以執行者,係臺南地院前開裁判,並非本院判決,揆諸前揭說明,受刑人欲聲明異議,應向諭知前開裁判之法院即臺南地院為之,其逕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異議,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胡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