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SDM-113-聲-2170-202411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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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7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莊仁豪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839號),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即被告莊仁豪在押期間靜心面對自己錯 誤,希望能早日出所賠償被害人損失,且家中尚有年邁父母及3個小孩需照顧,爰請求以新臺幣3萬元具保,或以科技監控方式取代羈押等語。 二、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 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被告仍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即應駁回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 三、被告莊仁豪前經本院以其涉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洗錢之犯 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詐欺犯罪之虞,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羈押3月在案。 四、被告於102年間即因擔任詐欺集團電信機房詐騙機手,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3177號判決有罪,竟於112年間又提供帳戶幫助犯詐欺、洗錢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簡字第309號判決有罪,竟再於113年8月7日擔任詐欺集團取款車手而遭員警當場查獲並由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以113年度聲羈字第355號駁回聲請釋放後,又自述旋於同月16日在屏東縣里港鄉擔任詐欺車手遭員警查獲,更再於同月26日擔任詐欺集團取款車手而遭員警當場查獲,始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我因為欠債約100多萬,詐欺集團叫我當車手,說可從薪水裡面扣,但目前都還沒有扣到,還是欠債約100多萬等語,可見倘許被告出所,仍有極高可能遭詐欺集團成員要求擔任車手以償還債務,況其於短短1個月內三度擔任詐欺車手為警查獲,及已有諸多詐欺犯罪之前案紀錄,顯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行詐欺犯罪之虞,故仍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且難以具保或科技監控方式取代羈押,本件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不得駁回具保聲請之事由。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毓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