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1
案號
KSDM-113-聲-2173-20250311-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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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瑋豪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 3年12月27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 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關於最後事實審「案號欄」 及確定判決「案號欄」之「111年度簡字第3215號」更正為「111 年度簡字第3125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1關於最後事實審「 案號欄」及確定判決「案號欄」之「111年度簡字第3215號」,係「111年度簡字第3125號」之誤載,此顯然錯誤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此由該附表之其餘罪名及刑度等資料可明,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芷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宸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