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1-29
案號
KSDM-113-聲-2180-2024112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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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18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筱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0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筱芸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林筱芸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2罪,經本院先後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而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酌附表編號 1所示犯行係受刑人於通緝到案時,編號2犯行係受刑人違規為警盤查時,即自承犯行同意採尿,均符合自首要件。及編號1、2所示犯行均係同時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從一重論以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編號2所示犯行並扣得少量之海洛因(詳原確定判決書)等犯罪情節與犯後態度。兼衡受刑人之教育、健康、工作、經歷、經濟、家庭等一切情狀,暨受刑人於113年11月22日就本件定執行案件陳述之意見(詳聲字卷28頁),就附表所示兩罪合併定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50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判決所宣告之有期徒刑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1年審訴字223號 林筱芸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 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年簡字2547號 林筱芸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