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3-13
案號
KSDM-113-聲-2201-2025031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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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昌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9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昌澤犯如附表所示之肆拾參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 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昌澤因犯如附表所示之43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請求,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均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暨但書第4款、第2項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應檢視受刑人本身及其所犯數罪反應之人格特性,並權衡行為人之責任、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以限制加重原則作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規範秩序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裁量權內部界限支配,以兼顧刑罰衡平。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43罪,先後經法院以判決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其中數罪分別曾經法院定如附表備註列所示之應執行刑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在卷可稽。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43罪,犯罪日期均在最先之判決確定日即附表編號1之前,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編號1至2、21(有期徒刑部分)所示不得易科罰金惟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附表所示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查,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之限制,則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另本院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之意旨,檢具檢察官聲請書之繕本函知受刑人得對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意見,並據受刑人予以函覆等情,有上開函文、送達證書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意見陳述書可稽,是本院已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先予敘明。 四、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 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定應執行刑各罪之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刑度加計總和。本院審酌受刑人犯各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除編號21為幫助洗錢罪外,其餘俱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罪質相同,犯罪手段、情節相類,均為參與詐欺集團收水或取款車手等分工,然尚非侵害具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專屬法益,且犯罪日期集中於民國109年6月16日至同年月30日等情,是於定執行刑時之非難重複程度非低,復參酌受刑人以上開書面表示其已繳回犯罪所得、請從輕定刑之意見,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爰就附表編號1至43宣告有期徒刑部分,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部分如已執行完畢,該部分與所犯附表其餘未執行完畢之罪,符合數罪併罰規定,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維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宸維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6月 109年6月30日 橋頭地院109年度審金訴字第30號 110年3月16日 同左 110年8月11日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6月 109年6月2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5月25日 高雄高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84號 110年8月19日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644號 111年2月10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23日 高雄高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7號 110年8月19日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94號 111年2月10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2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23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21日 高雄高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60號、第161號 110年12月28日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95號、第2197號 111年4月21日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2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6月2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6月2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2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24日 高雄高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95號 111年3月8日 同左 111年4月7日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6月2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6月2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2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20日 高雄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70號、第140號 111年3月25日 同左 111年5月4日 1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6月2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1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24日 臺南地院110年度金訴字第445號 110年12月28日 同左 111年4月20日 1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2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09年6月3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1 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09年2月16、17日之不詳時間起至109年2月25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金簡字第31號 111年8月18日 同左 111年9月29日 2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30日 屏東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5號 111年4月25日 同左 111年6月1日 2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3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30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28日 臺南地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 112年2月17日 同左 112年3月28日 2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2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09年6月2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09年6月27日 高雄地院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28號 112年2月8日 同左 112年7月18日 3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6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6月27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57號 112年10月18日 同左 112年11月22日 3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6月2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6月19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21號 113年1月31日 同左 113年3月13日 3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6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6月19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09年6月18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3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6月19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6月17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21號 113年1月31日 同左 113年7月10日 4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6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6月17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09年6月17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09年6月1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備註: ⒈編號1至2部分,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審金訴字第3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 ⒉編號4至6部分,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9年度金訴字第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7號、111年度台上字第19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⒊編號7至11部分,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1號、第5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60號、第161號及111年度台上字第2195號、第219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⒋編號12至15部分,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1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9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⒌編號16至17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70號、第14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⒍編號18至20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4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⒎編號22至24部分,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5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⒏編號25至31部分,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緝字第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 ⒐編號32至33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審金訴字第6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