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DM-113-聲-2235-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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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翁屏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執聲字第1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屏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翁屏峰(下稱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另依刑法第53條所定,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分別於附表所載之日期確定在案,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最先之判決確定日以前所犯,此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考。經核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本件雖同有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附表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查,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此部分自不受同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限制。故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予准許。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之罪,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亦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刑事裁定在卷可稽。故依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之內部界限拘束,即不得重於曾定應執行刑各罪之應執行刑與附表其餘之罪所示刑度加計之總和。 四、經本院將聲請人之聲請書繕本寄送予受刑人,並以書面方式 徵詢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希望法院從輕定刑等語,此有本院113年11月27日雄院國刑儒113聲2235字第1131024309號函、送達證書、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等在卷可參(本院卷第37-41頁)。 五、爰斟酌受刑人陳述之意見,及受刑人所犯分別為幫助犯一般 洗錢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施用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等罪,部分之罪的犯罪手段、情節與罪質類同,再衡諸受刑人各次犯行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各次犯行對於法秩序呈現之輕率態度、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與受刑人仍有復歸社會之需要、刑罰之邊際效益遞減、痛苦程度遞增,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等一切情形,就附表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翁瑄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婉琪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5月(另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 111年1月19日 屏東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486號 屏東地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35號 111年11月9日 屏東地院111年度金簡字第235號 111年12月22日 否/是 屏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2號 ①編號1至4曾經橋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145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8月 111年2月8日至111年2月12日 屏東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46號 屏東地院111年度訴字第554號 111年9月28日 屏東地院111年度訴字第554號 112年3月16日 否/否 屏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21號 3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 111年5月23日 屏東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1349號 屏東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378號 112年1月30日 屏東地院111年度簡字第1378號 112年3月14日 是/是 屏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97號 4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2月 111年1月28日 橋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10號 橋頭地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41號 112年3月22日 橋頭地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41號 112年3月22日 是/是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11號 5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5年2月 111年3月5日 高雄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4303號 高雄地院112年度訴字第278號 113年6月21日 高雄地院112年度訴字第278號 113年7月24日 否/否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5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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