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02
案號
KSDM-113-聲-2241-20241202-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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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信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信元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信元因犯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 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22罪,先後業經法院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經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前述各罪均密集於民國111年10月21日至同年11月9日間所犯,犯罪型態俱為擔任詐欺集團之取款車手,所犯罪質及法益侵害性相當,爰就受刑人所犯上開22罪之行為時間,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質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矯正效益,並考量附表編號1至9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之內部界限,暨受刑人就本院函詢關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請求從輕定應執行刑等語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茲芸 得抗告(10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10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6號 112年9月18日 同左 112年10月31日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10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6號 112年9月18日 同左 112年10月31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10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6號 112年9月18日 同左 112年10月31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1年11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6號 112年9月18日 同左 112年10月31日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11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6號 112年9月18日 同左 112年10月31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11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6號 112年9月18日 同左 112年10月31日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111年11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6號 112年9月18日 同左 112年10月31日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1年11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6號 112年9月18日 同左 112年10月31日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11月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6號 112年9月18日 同左 112年10月31日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11月2日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 113年9月13日 同左 113年10月30日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1年11月2日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 113年9月13日 同左 113年10月30日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1年11月2日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 113年9月13日 同左 113年10月30日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11月8日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 113年9月13日 同左 113年10月30日 1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1年11月8日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 113年9月13日 同左 113年10月30日 1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111年11月8日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 113年9月13日 同左 113年10月30日 1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111年11月8日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 113年9月13日 同左 113年10月30日 1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11月9日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 113年9月13日 同左 113年10月30日 1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111年11月9日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 113年9月13日 同左 113年10月30日 1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111年11月9日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 113年9月13日 同左 113年10月30日 2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6月 111年11月9日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 113年9月13日 同左 113年10月30日 2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111年11月9日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 113年9月13日 同左 113年10月30日 2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111年11月9日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4號 113年9月13日 同左 113年10月30日 備註: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8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