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3
案號
KSDM-113-聲-2245-2024122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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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永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執聲字第2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永豪因竊盜等罪,共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朱永豪因竊盜等罪,共2罪,經屏東地方法院及本院 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 二、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經本院通知,113年12月18 日未到庭陳述意見。審酌受刑人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犯 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附表判決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 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附表編號1屏 東地院判決另處之拘役40日部分 ,及附表編號2本院判決所併科之罰金新臺幣5千元部分,均非本次定執行刑之範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確定判決案號 本次定刑之罪名及有期徒刑 備 註 1 屏東地方法院 112年簡字第 883號 朱永豪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已執行完畢。 2 高雄地方法院 113年金簡字 第547號 朱永豪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 十九條第一項後段之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併科罰金新臺幣伍千元部分 ,並非本次定執行刑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