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日期

2024-12-05

案號

KSDM-113-聲-2260-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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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受 刑 人 鄧士豪 具 保 人 李建宏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 度執聲沒字第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建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鄧士豪因詐欺案件,前經具保 人李建宏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後,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38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6號判決判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得易服社會勞動部分,有期徒刑3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又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使被告到案,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 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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