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SDM-113-聲-2287-2025012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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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沈宏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宏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叁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沈宏文因犯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   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   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   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罰   金部分所處之刑,毋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   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業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書面聲請(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128號卷內)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3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0月)。另審之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犯罪類型、對社會危害與其個人之刑罰性程度,以及請求從輕量刑(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128號卷附「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自明)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原得易科罰金,因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而與附表編號3之不得易科罰金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違反保護令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6月22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訴字第135號 113年7月29 同左 113年9月11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84號 2 違反保護令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23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訴字第135號 113年7月29 同左 113年9月11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84號 3 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 有期徒刑4月 111年7月2日 高雄地院113年度訴字第135號 113年7月29 同左 113年9月11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6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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