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日期

2024-12-11

案號

KSDM-113-聲-2291-2024121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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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9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黃偉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113年度訴字第549號),聲請具保停 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狀所載。 二、聲請人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起執 行羈押。聲請人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請求予以借執行,經本院同意後,聲請人已於113年12月2日入法務部○○○○○○○○○執行,且本院已以113年度訴字第549號裁定撤銷羈押,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執崗字第6804號、第6803號執行指揮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前開裁定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之羈押既經撤銷,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慧滿                   法 官 陳一誠                   法 官 戴筌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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