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2-14
案號
KSDM-113-聲-2293-202502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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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建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0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建信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建信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適用法規範之說明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亦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所明定。 (二)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 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就附表所犯,有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6、10、11、14)與不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5、7至9、12、13)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業已於民國113年11月15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且受刑人表示希望法院從輕量刑乙情,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本院定應執行刑案件受刑人意見調查表各1份存卷可佐,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再者,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①3至5、②8至9、③12至13所示各罪,固各經原判決分別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①1年4月、②1年、③6年8月確定,然依前揭說明,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14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19年2月、罰金新臺幣【下同】115,000元),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前開①②③所曾定應執行刑加計附表其餘各罪之總和(有期徒刑17年9月、罰金115,000元)。 四、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 示之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716號判決確定日(即111年12月22日)以前所犯,審酌受刑人所犯前述14罪之罪質分別為竊盜8罪、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2罪、肇事逃逸1罪、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罪、妨害自由1罪、妨害秩序1罪,各罪侵害法益不同,且犯罪時間介於110年至111年10月間,以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14罪,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本件固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惟揆諸前揭說明,應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張雅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偲琦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民國)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民國) 1 竊盜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12月22日 臺南地院111年度易字第716號 111年7月21日 臺南地院111年度易字第716號 111年12月22日 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6月間至110年7月22日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71號 111年12月29日 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17號 112年5月11日 3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0年12月21日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04號 112年1月5日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04號 112年1月5日 4 竊盜 有期徒刑8月 110年12月2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5 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10年12月2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上列編號3至5之罪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6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8月25日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交上訴字第131號 112年2月22日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交上訴字第131號 112年3月28日 (聲請意旨誤載為112年3月22日,應予更正) 7 竊盜 有期徒刑9月 110年7月5日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69號 112年2月13日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易字第469號 112年2月13日 8 竊盜 有期徒刑9月 110年12月24日 橋頭地院111年度易字第283號 112年3月2日 橋頭地院111年度易字第283號 112年4月6日 9 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0年12月24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上列編號8至9之罪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10 竊盜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9月9日 屏東地院111年度易字第915號 112年3月10日 屏東地院111年度易字第915號 112年4月15日 11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20日22時許 (聲請意旨漏載施用時間,應予補充)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003號 112年6月30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003號 112年8月9日 12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有期徒刑6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0年7月222日至111年10月21日(聲請意旨誤載為110年6月間至111年10月20日,應予更正)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24號 113年5月15日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上訴字第224號 113年6月12日 13 妨害自由 有期徒刑7月 111年10月21日 (聲請意旨誤載為111年10月20日,應予更正)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上列編號12至13之罪刑,曾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4 妨害秩序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111年10月19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57號 113年9月23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57號 1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