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19
案號
KSDM-113-聲-2294-20241219-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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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94號 113年度聲字第2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偉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071、20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偉丞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 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如附 表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偉丞(下稱受刑人)因各犯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規定,就附表一、二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各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受刑人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業經先後判處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刑,並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且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係在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均係在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所犯,有如附表一、二所示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各就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分別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其聲請均為正當。 四、本院審酌: ㈠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侵害 法益類型相同,審酌毒品犯罪之反覆特性及如附表一所示各罪犯罪時間之時間密接程度,並考量如附表一編號2至4所示之罪曾經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179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加計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後之內部界限,復衡受刑人表示:請從輕量刑之意見,有其陳述意見書附卷可稽,及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之侵害法益類型不同,犯罪時 間相距1年餘之時間密接程度,復衡受刑人表示:請從輕量刑之意見,有其陳述意見書附卷可稽,及各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情狀,爰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70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 第5款、第6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則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珮綺 附表一(113年度聲字第2294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071號): 編號 1 2 3 4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5月14日15時34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 112年11月29日 112年6月29日6時44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 112年7月17日22時10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72小時內某時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926號 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2179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7日 113年8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7月12日 113年9月25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是 備註 編號2至4所示之罪曾經高雄地院113年度簡字第2179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 附表二(113年度聲字第2296號/113年度執聲字第2072號): 編號 1 2 罪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 過失傷害(交通案件) 宣告刑 拘役40日 拘役40日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12日18時許至同年月13日22時許 112年1月30日 最後事實審 法院、案號 高雄地院112年度簡字第1835號 高雄地院113年度交簡字第679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30日 113年5月13日 確定判決 法院、案號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6月29日 113年6月1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是 是 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