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3
案號
KSDM-113-聲-2315-2024122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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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政益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執聲字第21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政益犯強制性交等罪,共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李政益犯強制性交等罪,共6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 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執行刑。審酌受刑人之犯罪手 段、犯後態度、素行(詳原確定判決書及前科表),及受刑人於113年12月11日到庭所述教育、健康、家庭、健康情狀與其他意見。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確定判決案號 所犯罪名及所處之有期徒刑 備 註 ㈠ 高雄地方法院 111年審易字 第1359號 李政益犯毀越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㈡ 高雄地方法院 111年審易字 第1418號 李政益犯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㈢ 高雄地方法院 112年審易字 第205號 李政益犯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原確定判決就左揭二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 李政益犯毀壞門扇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㈣ 高雄地方法院 111年金訴字 第115號 李政益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 ,處有期徒刑陸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八萬元部分 ,非本次定執行刑範圍。 ㈤ 高雄地方法院 111年侵訴字 第69號 李政益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