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5

案號

KSDM-113-聲-2322-20241225-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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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秀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秀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7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秀鳳因犯如附表所示之7罪,先後 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定。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7罪,先後經法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於附表所載之日期確定在案(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而附表各罪曾定應執行刑之情形則如附表備註欄所示,上情均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考,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要件,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3月+2月+3月+5月+6月=1年7月);再衡諸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罪質及侵害法益相同、犯罪時間間隔尚非甚久、刑罰之邊際效益遞減、痛苦程度遞增,暨衡酌受刑人為89年次,且施用毒品者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等情,復參酌本件經本院將聲請人之聲請書繕本寄送予受刑人,並函詢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然其迄今仍未回覆本院等情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又因受刑人所犯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且均得易科罰金(經確定裁判宣告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均為1,000元折算1日),揆諸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亦得易科罰金,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28日6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551號 112年5月31日 同左 112年7月6日 2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年1月8日14時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 3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12月4日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824號 112年6月7日 同左 112年9月13日 4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9月26日8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2847號 112年12月19日 同左 113年1月31日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 5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年3月18日 6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2年2月16日11時5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72小時內之某時 本院112年度簡字第4265號 113年1月30日 同左 113年3月13日 經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 7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11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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