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日期

2024-12-12

案號

KSDM-113-聲-2324-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 保 人 劉盛發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1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盛發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劉盛發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例案件,經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後,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6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上開刑事判決在卷可按。茲因被告經聲請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及國庫存款收款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蔣文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耿瑩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