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1-06

案號

KSDM-113-聲-2345-20250106-2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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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45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蔡正展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明異議,本院於113年12月23 日所為113年度聲字第2345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第一行及第二行,更正為如附表之 ㈡所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第1項規定,裁判如有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 節   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聲明異議人為受刑人蔡正展,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 人欄之第一行贅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如附表㈠所示)。依前開說明,應更正為如附表㈡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之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㈠ 原裁定 之記載 聲明異議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即受刑人  蔡正展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㈡ 更正後 之記載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蔡正展 男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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