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DM-113-聲-2369-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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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馮柏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柏瑋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 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馮柏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 得易科罰金之罪等情形,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等 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且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上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可佐。又本院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爰於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前提下,兼酌受刑人所犯數罪之犯罪類型與罪質、犯罪時間、犯罪情節、侵害法益、對社會之危害情形、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實現整體刑法目的、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為整體評價,及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所表示之意見,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附表編號3所示併科罰金部分,不在本件聲請範圍內,附此 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立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毓琪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1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686號 111年4月1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686號 111年5月25日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1336號 ⑴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宣告刑,曾經橋頭地院112年度聲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 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1年5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89號 112年8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89號 112年8月23日 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242號 3 洗錢防制法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併科罰金壹萬元不在本次定刑範圍內) 111年4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77號 113年1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77號 113年1月16日 高雄地檢113年度執緝字第13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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