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24
案號
KSDM-113-聲-2392-2024122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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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麗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麗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麗美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 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均 經分別確定在案,又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最早確定者為民國112年5月4日,而各罪之犯罪行為時間,均在該裁判確定日期前所犯,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則為本院,以上各情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㈡考諸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最長期為有期徒刑6月,加計附表各 編號所示宣告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2年,參前揭說明,本院所定應執行刑,不得輕於有期徒刑6月,亦不得重於上列有期徒刑2年,首先敘明。 ㈢本院審酌下列事項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6所示犯行,均係竊盜罪案件( 下稱甲類案件);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犯行,則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下稱乙類案件),應認甲、乙類案件各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類型及動機均類似,且各尚屬在一定期間內反覆為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則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違反罪責原則,暨考量因生命有限,刑罰對受刑人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非以等比方式增加,是各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當足以評價受刑人行為不法性。此外,雖然甲、乙類案件彼此間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法益侵害類型互異,罪質具有獨立性,但犯罪時間均大抵相近,應考量此等特性以定刑。 ⒉再徵以本院前已寄送刑事案件意見陳述書予受刑人,經受刑 人表示請求從輕定應執行刑等語,有該意見陳述書附卷可參,併考諸受刑人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犯罪傾向及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情狀等綜合判斷,並審諸前揭定刑刑度上、下限之範圍,復參酌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要求,就本案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且為貫徹刑法公平正義之理念,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姚佑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附表:受刑人王麗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11/01 111/09/14 111/11/01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3816號 高雄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608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83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888號 112年度簡字第1758號 112年度簡字第2710號 判決日期 112/03/21 112/09/06 112/10/31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888號 112年度簡字第1758號 112年度簡字第2710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05/04 112/12/18 112/12/1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雄檢112執3905 (入監執畢) 1.雄檢113執1885 2.指揮書已開: 113.5.28-113.8.27 1.雄檢113執427 2.指揮書已開: 113.2.28-113.5.27 編號 4 5 6 (以下空白)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 112/02/23 112/02/23 112/03/28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569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978、19002號 高雄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7978、1900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376號 112年度簡字第3418號 112年度簡字第3418號 判決日期 112/12/08 112/12/12 112/12/12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高雄地院 案號 112年度簡字第3376號 112年度簡字第3418號 112年度簡字第3418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01/23 113/01/26 113/01/2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1.雄檢113執1708 2.指揮書已開: 113.8.28-113.12.27 1.雄檢113執1647 2.指揮書已開: 113.12.28-114.6.27 1.雄檢113執1647 2.指揮書已開: 113.12.28-114.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