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1

案號

KSDM-113-聲-2404-20241231-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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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玉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2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玉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 徒刑拾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玉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就檢察官聲請事項以書面通知受刑人陳述意見,受刑人 以書狀陳述略以:受刑人所犯加重詐欺等39罪,均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且犯罪時間在109年4、5月間,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程度較低,請求本院定應執行於有期徒刑7年6月至9年6月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定。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2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度臺非字第473號判決意旨參照)。在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2年度臺非字第227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9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玆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罪,固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1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如附表編號27至34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惟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定其應執行刑,則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刑。是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於各刑之最長期以上,即於附表所示之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1年5月)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總和(即有期徒刑45年10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35至39加計附表編號1至26、27至34之前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8年4月)。爰經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雖其罪質及犯罪情節相似,且犯罪時間相近,然於該時間內所犯罪數甚多,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因素,以及聲請人上開表示之意見,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謝昀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祺雯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 (年月日)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9年4月間某日至109年4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2號 109年9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902號 109年12月9日 編號1至26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玖年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年4月18日至109年4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104號 109年12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104號 110年1月13日 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同上 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4月18日至109年4月30日 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9年4月18日至109年4月30日 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 1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 1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9年4月18日至109年5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8號 109年11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68號 110年3月17日 1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 1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 1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 1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 1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 1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 1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 1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 2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 2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上 2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4月18日至109年4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352號 110年2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352號 110年3月31日 2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4月18日至109年5月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9號 110年5月25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29號 110年6月23日 2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9年4月18日至109年5月5日 2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4月18日至109年4月2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07號 110年8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金訴字第107號 110年9月15日 2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2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年4月間某日至109年5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 113年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號 113年4月3日 編號27至34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貳年肆年 2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同上 2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同上 30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9年4月間某日至109年4月30日 3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年4月間某日至109年4月30日 3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3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上 34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09年4月間某日至109年4月30日 35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109年4月間某日至109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50號 113年4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50號 113年5月28日 36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同上 37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同上 38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同上 39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109年4月間某日至109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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