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15
案號
KSDM-113-聲-2422-2025011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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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智永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2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智永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壹拾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智永因犯竊盜罪,先後經判決確定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 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另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依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復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70日確定;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曾經法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拘役40日確定(聲請書誤載為45日,應予更正),本院於定應執行刑時,仍應受上開裁定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另定應執行刑,屬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所指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而可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情況,尚不生抵觸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問題。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竊盜罪,罪質及侵害法益相同,另審酌附表所示各次犯罪之犯罪時間,依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衡其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及犯罪傾向、日後復歸社會更生、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情狀綜合判斷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另本院已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惟迄今未見回 覆,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佐,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併予敘明。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丁亦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得勝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年月日)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竊盜未遂罪 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10月27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284號 113年3月1日 橋頭地院112年度易字第284號 113年7月4日 編號1至2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拘役70日;編號3至4之罪曾定應執行刑拘役40日(聲請書誤載為45日,應予更正)。 2 竊盜罪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12月23日 橋頭地院113年度簡字第1363號 113年7月15日 橋頭地院113年度簡字第1363號 113年8月20日 3 竊盜罪 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12月11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274號 113年9月27日 本院113年度簡字第3274號 113年11月6日 4 竊盜罪 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