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SDM-113-聲-2423-2024123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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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紫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執聲字第2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紫芃因犯詐欺取財罪,共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受刑人孫紫芃因犯詐欺取財罪,共3罪,經本院暨台灣高等 法院高雄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 二、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審酌受刑人各次犯 行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犯後態度(詳原判決書),及受刑人之素行(詳前科表),暨其教育、家庭、經濟、健康、就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詳本院113年12月25日筆錄)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附表 確定判決 確定判決之罪名及宣告之有期徒刑 ㈠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13年上易字第108號 孫紫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孫紫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㈡ 高雄地方法院 113年易字第 178號 孫紫芃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備註: ❶上揭㈠所示2罪經高雄地法院112年易字208號判決,再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上易字108號判決駁回上訴。 ❷上揭㈠所示2罪前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聲字8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