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書記官迴避
日期
2024-12-26
案號
KSDM-113-聲-2434-20241226-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34號 聲 請 人 葉永裕 (即被告)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238號傷害案件,聲請書記 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聲請書記官迴避者,準用法官迴避之規定,即當事人 遇有書記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7條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應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 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得聲請書記官迴避。而聲請書記 官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書記官所屬法院為之,或於審 判期日或受訊問時以言詞為之。聲請迴避之原因及認為執行 職務有偏頗之虞之事實,應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25條第1 項、第17條、第18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 三、聲請意旨所指本院113年度審易字第2238號傷害案件(下稱 本案),所發113年12月9日刑事庭傳票之官印下方邊緣有小白點,小白點中間有1個小紅點一情,經查乃印刷之問題, 自難認聲請人就書記官鄭益民執行本案職務有何偏頗之虞, 已為釋明。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院長 蔡國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麗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