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5-01-03
案號
KSDM-113-聲-2458-20250103-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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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彥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彥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1年10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彥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併合 處罰之;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並於附表所載之日期確定在案(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案號、確定日期等詳見附表所載),此有本院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考,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再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間罪質相同,且犯罪手段相仿,非難重複程度較高,又上開3罪均在民國112年4月間所犯,犯罪時間之間隔甚近;復考量其上開所為對於法秩序呈現之敵對態度及對於社會整體之危害程度、數罪併罰所生之邊際效應與痛苦程度等情,暨綜合受刑人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以書面陳述之意見(見卷附意見陳述書),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至受刑人雖具狀表示:後面還有很多同樣的案件,請求不要 定應執行刑等語,有其意見陳述書在卷可稽,然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為不得易刑之罪,並未有何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是本件不待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即應依法向法院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況檢察官亦已敘明:「本案聲請定刑之3罪,均屬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刑,繫屬他案均尚未判決確定。受刑人本案現經拘提中,為免執行過當,及到案後矯正機關累進處遇之審核,惠請先予裁定應執行刑,俾便案件執行」等語,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13年12月18日函文附卷足佐。綜上,受刑人雖表示不同意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然無礙於檢察官之適法聲請,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韻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嘉晏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法院及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及案號 確定日期 1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4月 112年4月21日、同年月22日 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08號 113年9月30日 同左 113年11月20日 2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3月 112年4月10日、同年月27日 3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1年1月 11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