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5-03-04

案號

KSDM-113-聲-2481-20250304-1

字號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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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481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楊絜安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 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准延緩執行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 聲他字第280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刑人甲○○(下稱異議人)前 因「妊娠20+3週併子宮頸過短」,申請保外待產獲准,而於民國113年6月17日停止執行出監,113年9月29日分娩,原應於分娩後滿2個月後之113年11月29日返監執行殘餘刑期,嗣因甫生產之未成年子女肺炎住院,經心臟超音波檢查顯示卵圓孔未關閉,後續仍須密切回診、追蹤,以確認心臟瓣膜閉鎖不全的情形是否改善,又未成年子女除上開病症外,另有嚴重溢奶之情況,無法覓得保母,而需異議人親自照顧,懇請參酌上開事由,撤銷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否准異議人延緩執行之命令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第486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第484 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度台聲字第19號裁定意旨參照)。另按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一、心神喪失者。二、懷胎5月以上者。三、生產未滿2月者。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刑事訴訟法第467條定有明文,是須以確有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所定之各款事由,刑罰之執行始須停止。 三、經查:  ㈠異議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訴字 第8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經異議人提起上訴,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49號判決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518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嗣上開案件經送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執崴字第394號執行指揮書通知異議人應於113年3月27日到署執行,嗣異議人因申請保外待產獲准,而於113年6月17日停止執行出監,後於113年9月29日分娩,經法務部○○○○○○○○○通知於113年11月29日到監執行,異議人則於113年11月25日以前揭聲明異議之理由,具狀向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聲請延緩執行,經檢察官認為該等理由於法不合而做成不准延緩執行之處分,並於113年12月2日以雄檢信崴113執聲他2807字第1139100536號函覆告知異議人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經本院調閱高雄地檢署113年度執保醫字第17號、113年度執聲他字第2807號執行卷宗確認無訛,異議人既係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依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62號判決所諭知有期徒刑2年之執行指揮,認有不當而聲明異議,揆諸上揭說明,自應由本院裁定,合先敘明。  ㈡異議人雖以未成年子女之身體狀況需親自照顧等事宜為由, 向高雄地檢署檢察官聲請暫緩執行,然該等情節顯與前揭刑事訴訟法第467條所規定係「受刑人」現罹疾病之停止執行法定事由不符,且就異議人未成年子女之因呼吸道感染引發肺炎之病情,已於113年11月6日病情改善而出院,有高雄市立小港醫院114年2月5日高醫港品字第1140300101號函暨該函檢附病歷光碟在卷可佐;經本院檢視該函所檢附病歷光碟顯示,異議人之子雖於113年9月29日入住嬰兒室中重度病房,但於113年10月10日出院,嗣於113年10月15日、19日接受兒科門診治療,於113年10月22日至11月6日因咳嗽痰多住院治療,於113年11月21日接受兒科門診治療,復於113年12月21日因紅疹入院接受治療,於114年1月1日出院,有高雄市小港醫院病歷資料在卷可參,堪認異議人之子病情已逐漸好轉。異議人復未提出其他足資釋明具備停止執行要件之相關資料,尚難認異議人聲請暫緩執行為有理由,是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既已綜合考量各種因素,以上開函文說明駁回之理由。本院審酌異議人得否延緩執行,乃屬檢察官指揮執行時職權裁量之行使,本件執行檢察官既已說明否准理由,且未見有逾越法律授權、專斷等濫用權力之情事,即難認其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準此,異議人本件以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而聲明異議,於法無據,自無理由。故本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俊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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