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日期

2024-06-25

案號

KSDM-113-聲-992-202406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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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9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清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3年度執聲字第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清宏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共陸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 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清宏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 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等情形,須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 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等罪,曾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7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4至6所示等罪,亦經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4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刑事裁判書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其餘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本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是否同意聲請定執行刑調查表存卷可參(詳執行卷),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揆諸前揭說明,本院自可就附表所示之罪更定應執行刑,且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業經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與其餘宣告刑之總和。準此,本院考量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有加重竊盜罪(1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2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3罪),且犯罪時間介於民國109年12月至000年0月間,兼衡受刑人為67年次、所犯各罪於前次定刑時所減輕之幅度、數罪併罰所生之邊際效應與痛苦程度等情,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 四、至受刑人雖具狀表示檢察官未將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與其 所犯部分罪刑合併定刑,致其部分罪刑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聲字第8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且抗告後復經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516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下稱他案),經其再向檢察官請求將他案與附表編號4至6所示之罪合併定刑後仍遭檢察官否准,故其現以聲明異議程序尋求救濟,爰請求本院在其聲明異議程序終結前,暫不就本件裁定應執行刑等語,惟被告所犯他案中有數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本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之確定日期後,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最高法院裁判可參,足認受刑人上揭請求與刑法合併定刑之規定未合,且檢察官本件聲請合於法律規定亦如前述,故受刑人上開所請,本院礙難憑採。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 書、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傳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仕暘 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加重竊盜罪 有期徒刑7月 (不得易科) 110年4月9日 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24號 110年11月25日 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624號 110年12月29日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1148號 2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有期徒刑4月 (得易科)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高雄地檢111年度執緝字第1147號 3 同上 有期徒刑3月 (得易科)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5年4月 (不得易科) 109年12月11日 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44號 111年12月7日 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44號 112年2月9日 高雄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06號 5 同上 有期徒刑5年3月 (不得易科) 110年3月22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6 同上 有期徒刑5年2月 (不得易科) 109年12月11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編號1至3曾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172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編號4至6曾經本院111年度訴緝字第4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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