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KSDM-113-訴緝-41-20250212-1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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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綺雯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1 4年1月14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2月18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吳致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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