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KSDM-113-訴緝-41-20250212-1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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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4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志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綺雯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藥事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1 4年1月14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4年2月18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吳致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