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日期
2024-10-22
案號
KSDM-113-訴緝-50-20241022-1
字號
訴緝
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緝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俊德 選任辯護人 呂宗燁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 0415號、110年度他字第7224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2、7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甲○○涉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第1項後段之攜 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嫌,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上開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吳致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容辰